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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房〔2018〕2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福安、东侨房管局: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缴存,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相关规定,要求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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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