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强化行政司法协调联动,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人社部门与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大招聘活动监管和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力度,要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广泛进行普法宣传。
二、人社部门与人民法院要建立就业歧视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沟通联系,通过信息、简报、案情通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共享相关信息。
三、人民法院要公正高效审理就业歧视案件,公平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积极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审判效率,及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人社部门通过行政约谈、曝光等手段,加大对就业歧视的有效震慑,发现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告知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通报同级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应及时核查并反馈结果。
市人社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各地在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及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向市人社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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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2〕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部分单位违反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限制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求职,相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强行政司法协调联动,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
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二、加大招聘活动监管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活动监管,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招聘信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的,要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通过采取行政约谈、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告知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就业歧视案件,人民法院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要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积极主动进行调查。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四、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协调配合机制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就业歧视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就业歧视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含有歧视性内容的,可以将违法行为线索通报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核查,并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和交流,通过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警示教育违法者,引导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纪守法、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工作,将其作为稳就业的重要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细化措施,确保本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