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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行政强制(共1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燃气违法经营的行政强制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对燃气气瓶实施管理,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检测;对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的燃气气瓶,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废和注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等部门发现不合格的燃气气瓶,应当予以扣留并报废。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搬离堆放的物品;拒不拆除或者搬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搬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行政强制 | 城乡建设科(燃气服务中心) | 市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