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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二公共服务(共40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审批 | 无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公共服务 | 城乡建设科 | 市级 | |
2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备案 | 无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 公共服务 | 城乡建设科 | 市级 | |
3 | 供水企业职工岗位考核发证 | 无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的实施意见》(闽建环境〔2012〕8号) 六、是加强行业间的管理。¼¼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考评等工作,落实人员配备、持证上岗等制度,促进供水行业运行管理水平提高。 3.《福建省城市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标准》(DBJ/T13-125-2010) 2.2.3 生产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 4.《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DBJ/T13-88-2010) 3.3.2 特种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公共服务 | 城乡建设科 | 市级 | |
4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47号修改)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 公共服务 | 城乡建设科(城建档案馆) | 市级 | |
5 | 管道燃气经营情况备案 | 无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投资、建设、经营和服务;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价格、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将年度经营计划及经营情况等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公共服务 | 城乡建设科(燃气服务中心) | 市级 | |
6 |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发证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燃气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在从业期间,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
公共服务 | 城乡建设科(燃气服务中心) | 市级 | ||
7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2个子项) |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68号 )二、下放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事项(三)省内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下放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不再报省厅备案; |
公共服务 | 审批科 | 市级 | |
8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标注二级以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1.《资产评估法》 第七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2.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6〕275号) 第二点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 |
公共服务 | 审批科 | 市级 | ||
9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是否保留)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3、《福建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统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后执业”。 (是否保留) |
公共服务 | 审批科 | 市级 | |
10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初审 | 无 | 1.《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13〕2号) 第五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经所在地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部门初审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 |
公共服务 | 审批科 | 市级 | |
11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换证、补证、校正、注销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建人〔2015〕19号)(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收费等管理工作;负责考试考务纪律监督管理,岗位证书的延期复审、变更注销等证书动态管理工作。 | 公共服务 | 工程建设管理科 | 市级 | ||
12 |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延期、换证、补证、校正、注销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建〔2014〕10号)...二、组织管理(二)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七、继续教育(一)“八大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3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建人〔2015〕19号)(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收费等管理工作;负责考试考务纪律监督管理,岗位证书的延期复审、变更注销等证书动态管理工作。 |
公共服务 | 审批科 | 市级 | ||
13 |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 无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 第六条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公共服务 | 建筑业科(365bet网络娱乐_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账号怎么注册建设工程造价站) | 市级 | 其中含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 |
14 | 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备案 | 建设单位无法按比例使用散装水泥备案 | 1、《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款: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
公共服务 | 建筑业科(365bet网络娱乐_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账号怎么注册散装水泥和新型建材发展中心) | 市级 | |
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备案 | 1、《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 (三)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
公共服务 | 建筑业科(365bet网络娱乐_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账号怎么注册散装水泥和新型建材发展中心) | 市级 | |||
15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初审 | 无 | 1、《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2、《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 企业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达到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且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冶铁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免征增值税; (二)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闽经信原料〔2017〕195号)第六条企业向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设区市新型墙材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专家核实意见和初审意见(一式二份)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颁发《认定证书》。 |
公共服务 | 建筑业科(365bet网络娱乐_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账号怎么注册散装水泥和新型建材发展中心) | 市级 | 仅办理初审,省经信委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颁发《认定证书》。 |
16 | 全国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资格考试报名 | 无 |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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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全国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 无 |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实施办法》 第六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报名点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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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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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 | 无 |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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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全国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资格考试报名 | 无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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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全国化工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无 |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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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全国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无 |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 , 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 , 由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 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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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无 |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第十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二)在全国监埋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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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全国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资格考试报名 | 无 |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九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
公共服务 | 审批科 | 市级 | |
25 | 全国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报名 | 无 |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水利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
公共服务 | 审批科 | 市级 | |
26 | 全国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考试报名 | 无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
公共服务 | 审批科 | 市级 | |
27 | 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无 |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负印制、加盖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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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 无 |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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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 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省住建厅要求设区市住建局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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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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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报名考试 |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第十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
公共服务 | 审批科 | 市级 | |||
31 |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审核转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公共服务 | 人事科(技能鉴定站) | 市级 | |
32 |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八大员)网络继续教育 | 无 | 参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申报考核证书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07〕30号)二、培训实施原则:三类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发证的原则组织实施。为便于统一管理,减少企业负担,继续教育培训原则上由各设区市建设局(省建设厅驻外办事处)按照集中面授的方式组织培训;对于具备培训条件的县、(含县级市)以及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按附件1要求提出申请并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厅备案,可举办辖区内及企业内部三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 公共服务 | 人事科(技能鉴定站) | 市级 | |
33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 | 无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申报考核证书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07〕30号)二、培训实施原则:三类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发证的原则组织实施。为便于统一管理,减少企业负担,继续教育培训原则上由各设区市建设局(省建设厅驻外办事处)按照集中面授的方式组织培训;对于具备培训条件的县、(含县级市)以及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按附件1要求提出申请并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厅备案,可举办辖区内及企业内部三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 公共服务 | 人事科(技能鉴定站) | 市级 | |
34 | 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 | 无 | 《关于贯彻落实闽建综〔201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培(2013)12号)二、统一各类岗位继续教育信息管理,成果互认2、“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无相应条件组织的企业,可委托相关协会组织,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 | 公共服务 | 人事科(技能鉴定站) | 市级 | |
35 | 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审、信息校正、注销、遗失补证 | 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审 | 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设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的通知》(闽建人(2015)19号) 三、明确职责分工(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意负责组织本地区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收费等管理工作;负责考试考务纪律监督管理;负责岗位证书的延期复审、变更注销等证书动态管理工作。 |
公共服务 | 人事科(技能鉴定站) | 市级 | |
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校正 | 公共服务 | 人事科(技能鉴定站) | 市级 | ||||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注销 | 公共服务 | 人事科(技能鉴定站) | 市级 | ||||
特种作业人员遗失补证 | 公共服务 | 人事科(技能鉴定站) | 市级 | ||||
36 |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证书发放 | 无 | 1、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8〕42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和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闽建综﹝2012﹞7号)一、关于岗位考核发证(三)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及变更工作下放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由省厅统一印制,套印厅岗位证书专用章,分区域编号,按发证数量需求发给地市,照片上盖设区市主管部门钢印,所有发证信息报省培训中心上网发布。 3.《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 第七条 严格岗位培训考核证书的发放管理。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评价的合格人员,可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关职业岗位的知识和能力,可受聘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制定统一式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和管理,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核发。 4. 《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 5.《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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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 | 无 |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2006〕37号)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专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由水利、交通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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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二级、三级资质(含暂定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无 | 1.《资产评估法》 第七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2.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6〕275号) 第二点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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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变更登记 | 1.《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第十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许可资质审批情况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一)变更办公地址的; (二)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 (三)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 2.《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防办〔2015〕28号) 第一条第五款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事项的,应持以下材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监理单位关于资质证书事项变更的申请报告。 2.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办理人、办理事项、联系电话等)和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原件(正、副本)。 4.事项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5.事项变更后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备注栏内予以注明变更事项和日期,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办理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变更情况汇总,报省人防办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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