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365bet网络娱乐 > 行政执法公示
附件 | |||||||
365bet网络娱乐_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账号怎么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权责事项清单 | |||||||
表一:行政许可(共31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含4个子项) | 1.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关于修改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法〔2005〕85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资质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的,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资质审批后3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 四级资质、暂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并在30日内分别报省建设厅、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 第一点第一项 一、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一)将原由省厅审批的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设区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厦门市辖区内的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给厦门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注册资本800万以上的暂定资质及设区市审批的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注册资本800万以下的暂定资质下放给县(市)审批,其中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
3.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 市级 | ||||||
4.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 | 市级 |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延期核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延期核准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 第六条第三款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第4项(二级资质部分下放设区市)。 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三级资质下放设区市)。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
3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注销、遗失补办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注销、遗失补办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 第十三条第二款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第4项(二级资质部分下放设区市); 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三级资质下放设区市)。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
4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含5个子项) | 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专业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
施工劳务资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
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8号发布,2018年住建部令第42号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36号)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县级 | |
6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无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闽建房函〔2005〕88号)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
7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住建部、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住建部、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表2 除住建部、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外,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下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
8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含3个子项) |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
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
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99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认定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
10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含5个子项) |
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68号)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资质(不含公路、水利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
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丁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
设计企业专项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
设计企业专项设计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 市级 | ||||||
11 |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含2个子项) | 建筑施工特种操作人员考核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建人〔2015〕19号) 一、下放管理事项(一)行政审批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工作,委托下放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筑之乡”,下同)办理。 |
行政许可 | 人事科(技能鉴定站)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管人员)考核” | 行政许可 | 人事科(技能鉴定站)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
12 | 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变更、增项、延续、注销注册(含4个子项) | 二级建造师执业增项注册 |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省住房肯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事项的函》(闽审改办〔2016〕213号) 第1项 将第1子项“二级建造师执业”中的“增项注册”业务,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变更 |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2015〕488号) 第12项 部分下放。将第1子项“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中的变更、延续、注销注册等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
二级建造师执业延续注册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
二级建造师执业注销注册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 | |||
13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65bet网络娱乐_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账号怎么注册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0号 )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委托县级办理事项 |
14 | 迁移燃气站(点)审批 | 无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十日公告,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做出妥善安排;确需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三十日公告并告知新供应站(点)地址。 《365bet网络娱乐_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账号怎么注册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0号 ) |
行政许可 | 城乡建设科(燃气服务中心) | 市、县级 | 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 |
15 | 瓶装燃气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审批 | 无 | 市、县级 | 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委托县级办理事项 | |||
16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核发 | 无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2.《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 |
行政许可 | 城乡建设科(燃气服务中心) | 市、县级 | 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 |
17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无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365bet网络娱乐_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账号怎么注册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0号 )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县级 | 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 |
18 |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无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修订) 第十九条 第二款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365bet网络娱乐_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账号怎么注册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0号 )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县级 | 委托各县(市、区),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 |
19 |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核发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条第一款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 级 | 委托各县(市、区),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 | |
20 |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无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修订) 第九条 第二款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65bet网络娱乐_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账号怎么注册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0号 )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县级 | 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 |
21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行政许可 | 城乡建设科、审批科 | 市级 | 分级审批,市本级项目由市本级办理 | |
22 | 城市排水许可证延期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3项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九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
行政许可 | 城乡建设科、审批科 | 市级 | ||
2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行政许可 | 城乡建设科、审批科 | 市级 | 我局仅保留地下管线建设审批,其他划转城管局 | |
24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消防法》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行政许可 | 工程科 | 市级 | ||
25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行政许可 | 工程科 | 市级 | ||
26 | 中小型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1万平方米以下) | 1.项目建议书审批 |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度;建设管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管理。 2.《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 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审批权限由省人防办确定。 3.《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15〕88号) 第四条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省、设区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人防工程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县、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人防工程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人防工程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设区市使用人防经费自建项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工程开工报告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开工报告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该事项已下放县级办理,仅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临时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人防〔2018〕48号)和《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暂停实施平战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防办〔2018〕67号)该事项已暂停审批。 |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
3.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
4.开工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
27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3个子项) |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第四款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第十四条第二款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十四条第三款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附件“保留事项”中第34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 附件2:第19项 城市结合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至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附件2:第20项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下放至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4.《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2018﹞84号)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该事项已下放县级办理,仅履行监管职责 |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该事项已下放县级办理,仅履行监管职责 | |||
28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3个子项) |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三、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七)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防工程。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一条第三款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有条件的应当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连通。 4.《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人防﹝2018﹞84号) (十四)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优先安排城市建设需要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人民防空工程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县级以上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该事项已下放县级办理,仅履行监管职责 |
29 |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 |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报废,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 附件二:第8项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 完全下放到设区市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人防工程管理科 | 市级 | 省级下放事项;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该事项已下放县级办理,仅履行监管职责 | |
30 | 拆除人民防空设施审批(含2个子项) | 1.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或者进行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 安全与完好的其它作业,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被拆除的面积和防护等级,在批准期限内补建;无法补建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拆除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限期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按照前两款规定缴纳的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用于组织易地补建。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人防工程管理科 | 市级 | 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该事项已下放县级办理,仅履行监管职责 |
2.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应的拆除和重建经费。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人防指挥通信科 | 市级 | 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该事项已下放县级办理,仅履行监管职责 | ||
31 | 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审批 | 1.《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三条 投资建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平时使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 |
行政许可 | 审批科 | 市级 | 承担东侨开发区事项;该事项已下放县级办理,仅履行监管职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