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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20-08-18 10:35 来源:365bet网络娱乐_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账号怎么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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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九:行政监督检查(共27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燃气质量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行政监督检查 城乡建设科(燃气服务中心 市级  
        2 燃气安全监督检查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燃气经营并依法予以查处。燃气经营企业暂时停止经营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户的用气。
        行政监督检查 城乡建设科(燃气服务中心 市级  
        3 燃气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监督检查 城乡建设科(燃气服务中心 市级  
        4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质量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公布)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公布)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3、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科 市级  
        5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科 市级  
        6 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行政监督检查 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科 市级  
        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5国务院令第662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行政监督检查 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科 市级  
        8 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监督检查 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科 市级  
        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科 市级  
        10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节约能源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科 市级  
        11 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 建筑业科 市级  
        12 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和使用量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和使用量;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
        行政监督检查 建筑业科(365bet网络娱乐_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账号怎么注册散装水泥和新型建材发展中心 市级  
        13 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违法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 建筑业科(365bet网络娱乐_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账号怎么注册散装水泥和新型建材发展中心 市级  
        14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行政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市级  
        15 对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行政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市级  
        16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365bet网络娱乐_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账号怎么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市、区两级物业管理体制的通知》(宁政办〔2013〕218号)  
        行政监督检查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物业服务中心) 市级  
        17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实行监督管理的监督检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原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住建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原建设部令第150号,2020年住建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3、《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5年省政府令164号)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行政监督检查 建筑业科(365bet网络娱乐_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账号怎么注册建设工程造价站) 市级  
        18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法》
        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行政监督检查 工程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市级  
        19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五条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管理科(人防执法队) 市级  
        20 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行政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管理科、
        人防指挥通信科
        市级  
        21 群众防空组织的监督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六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单位训练和管理,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人防指挥通信科 市级  
        22 人民防空设施的检查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设施的管理和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人防综合保障科、人防工程管理科、人防指挥通信科 市级  
        23 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八条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三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符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标准的,及时出具认可文件,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参建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
            (四)参与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六)承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行政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管理科(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站) 市级  
        24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五条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人防综合保障科 市级  
        25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从业质量的监管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从业质量的行政检查    
            1.《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第二十七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行政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管理科 市级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26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管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98项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2.《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第四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指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行政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管理科 市级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27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3号修正)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行政监督检查 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科 市级  
        28 村镇建设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管理 村镇建设管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行政监督检查 城乡建设科(村镇建设发展中心) 市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监督检查 城乡建设科(风貌办) 市级、县级  
        29 城市地下工程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建设部令第58号,2001年建设部令第108号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科、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科 市级  
        30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行政监督检查 城乡建设科 市级  
        31 本市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城乡建设科 市级  
        32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行政监督检查 城乡建设科 市级  
        33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      1.《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 建筑业科 市级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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