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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行政处罚(共3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监管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确实无法补建的,还应当按照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四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确实无法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人防工程管理科(人防执法队) | 市级 | 属地管理 |
2 | 对人防工程的监管(含6个子项) | 1.对侵占或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确实无法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损坏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人防工程管理科(人防执法队) | 市级 | 属地管理 |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确实无法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人防工程管理科(人防执法队)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3.对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行政处罚 | 人防工程管理科(人防执法队)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4.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确实无法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损坏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人防工程管理科(人防执法队)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5.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行政处罚 | 人防工程管理科(人防执法队)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6.对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项 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人防工程管理科(人防执法队) | 市级 | 属地管理 | ||
3 | 对人防通信、警报系统的监管(含2个子项) | 1.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确实无法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人防指挥通信科(人防执法队) | 市级 | 属地管理 |
2.对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 | 人防指挥通信科(人防执法队) | 市级 | 属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