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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工作的通知》(闽委〔2017〕41号),2020年9月30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号)文件,提出推动建立城市更新改造中文化遗产先普查后征收制度等九条措施,为进一步细化落实《省九条措施》提出的措施内容,指导我市更好开展城市更新改造中文化遗产先普查后征收等有关工作,制定《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提出建立9个方面机制制度。
(一)建立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责任机制
一是积极推动辖区内历史文化遗产普查,确保应留尽留、应保尽保。二是对普查不到位或迟迟不认定公布、不申报的,督促限期整改。三是对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和组织项目建设等未落实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及保护相关要求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二)建立城市更新改造中文化遗产先普查后征收制度
一是各地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应组织对改造区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建筑进行普查甄别,未开展普查等工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是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开展普查甄别,普查甄别结束后,要征集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意见,并组织专家联合审查。三是普查甄别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需做好妥善保护。四是经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要明确保护的类别。
(三)建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控机制
一是在城乡建设过程中,要将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二是要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矢量数据库。
(四)建立专家技术审查机制
一是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录和工作制度。二是各地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保护的技术审查工作时,省级和市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各不少于三分之一。
(五)建立定期评估监测机制
各地应对辖区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传统构件回收利用制度
一是各地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要将传统构件分类处置的要求列入拆迁发包合同,要指定专门单位处理传统构件;二是要严厉打击传统构件偷盗、违法违规贩卖等行为。
(七)建立创新活化利用机制
一是各地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配套。二是各地要探索出台政策措施,推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
(八)建立预警退出机制
一是要将保护名录预警退出作为工作的“底线”“红线”。二是对因保护工作不力,根据情节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
一是要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定期检查,跟踪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二是对涉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等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